建筑业由于种种原因,常导致转包及非法分包为保护第一线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很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这对社会稳定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在实际。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
3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4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
二工程转包 1概念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2法律特征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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